1. 首页 > 成功案例

非引发事故的逃逸行为,不作为交通肇事入罪要件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4-02-01 14:59:49

案情简介

2019年,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到刘某夜间临时停放路边重型货车时摔倒,被后面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再次碰撞致死。交警以刘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推定刘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

①《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不仅要求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要求该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起决定性的原因力作用,即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②本案中,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刘某全责,但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发生事故时路面完好,两侧路灯较亮,视线良好,刘某重型货车后车厢开了双闪灯进行警示。从陈某驾车至发生碰撞时无刹车痕迹分析,陈某严重醉酒导致其驾车时注意力严重下降,致未发现路边停放车辆,且其无驾驶资质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无牌照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系发生碰撞的最主要原因。刘某夜间在道路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后位灯及黄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只是一般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另外,陈某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还会使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

③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系根据刘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情节,适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的结果,其负主要责任的结果是一种行政推定责任形式,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责任根据是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事后逃逸行为,并非引起事故发生原因,与危害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作为构罪要件外,一般均不得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了以评价。因而,本案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以刘某肇事逃逸为由,推定刘某负该事故主责与刑法相悖,且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能予以采信。

综上,现有材料足以证明被害人陈某严重违章行为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力,刘某违章停车只是引发本次事故次要原因力,亦即依法应认定刘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判决刘某无罪。

 

实务要点

严重逃逸行为并非引起事故发生原因,与危害结果无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作为入罪要件外,一般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评价。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