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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婚生子女,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用?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4-01-15 14:54:56
基本案情
白某某与秦某某于2006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一子秦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因双方关系不和,秦某某离家出走,双方为此结束同居关系,孩子秦某一直跟随母亲白某某及其外婆共同生活。随着秦某的成长,各项花费开销逐渐增多,而秦某某未承担过孩子的抚养费用。因多次向秦某某索要抚养费未果,白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某每月支付秦某抚养费及承担教育费用。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秦某跟随母亲白某某生活,秦某某作为父亲应当负担孩子秦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考虑秦某某已经结婚并婚后生育有二子、无固定工作等现有情况,判决由秦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成年,并承担孩子教育费19000元。一审判决后,白某某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能因为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而逃避抚养义务,父母应当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及学习费用,承担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
本案在判决秦某某支付非婚生子女相应的抚养费用的同时,也综合考虑了秦某某的经济条件和抚养婚后生育的二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其负担秦某抚养费的数额,以使秦某某的三个孩子都有健康成长的条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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