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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病丈夫不管反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支付抚养费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11-27 15:31:40
有一种说法叫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也有一种说法叫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一对夫妻从领证结婚的那一刻开始,法律就赋予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如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不履行扶养义务。
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8年7月,刘某某将史某某起诉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史某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019年7月,刘某某再次将史某某起诉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东阿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据史某某讲述,刘某某嫌弃史某某身患疾病,因家庭矛盾多次殴打史某某,致史某某受伤,拒不让史某某回家居住。由于史某某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又没有住处。为了生存,无奈在外租房居住,没有医疗费用,就向自己的亲属暂借。
刘某某拒不愿给付史某某各项费用。后,史某某将刘某某诉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医疗费、医疗保险费用和租房费用。
法院审理
东阿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史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住进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刘某某作为一个健康的成年男性,应当承担起对妻子史某某的法定扶养义务。
对于原告主张的扶养费诉求,原告有证为据,被告应承担扶养义务,依据原告生活现状及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史某某扶养费共计20184.87 元。
法院寄语
少来夫妻老来伴,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也不仅仅是一纸证书,更是责任和义务。同甘共苦、同舟共济,配偶一方需要扶助时,应当主动承担,一起面对。

阅读链接: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吗?

2023年2月,城固法院审理一起夫妻间扶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后被告外出务工并陆续寄钱回家,原告则长期在家照顾子女。2021年,原被告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被告不再向原告寄钱。2022年1月,原告因病住院治疗3天,2022年8月,原告再次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棘上韧带炎(腰椎)、急性支气管 炎、低钾血症。
此期间,被告在外务工未给付过原告任何费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向其支付扶养费1000元,并支付其2022年住院治疗费用及期间生活费55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 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亦均负有致力于家庭建设的共同责任。
判断夫妻间一方是否需要扶养,应当以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为前提。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 1000 元扶养费,虽提交有部分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但主要诊断为胸腰椎椎间盘突出,不足以证明其丧失就业或谋生能力,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住院治疗及期间生活花费的诉讼请求,经查明,被告李某现在外务工无固定收入,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收入情况,且原告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与被告共担家庭压力。
依其提交的证据核算,综合考虑原告身体、房屋续租等因素,为缓解原告目前暂存实际困难的短期需求,结合被告负担能力,对原告2022年住院期间合疗报销后实际支付的医药费与房租费用本院酌定被告负担 4000元。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一方确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支付扶养费。需要扶养是指一方的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是因患病、年老等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
生活中,夫妻双方均应正视自身在家庭生活中的缺点与不足并加以改正,相互理解包容, 互谅互让,妥善化解夫妻矛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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