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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11-13 16:58:03
在办理重婚犯罪案件时,行为人与他人是否存在后婚行为是认定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其中,后婚行为既包括法律婚姻,又包括事实婚姻:法律婚姻是指行为人与他人通过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缔结婚姻关系,通常不存在争议;事实婚姻则是行为人与他人没有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层面上的婚姻关系,但认定行为人与他人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存在争议,故本文将结合以往办案的经验重点讨论如何认定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可见,刑法条文没有对事实重婚中行为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这一要件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这一要件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极易与“包二奶”“姘居”等非法同居行为相混淆,不当扩大了事实重婚的范围。因此,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全面分析判断,具体分述如下:

 

由于事实重婚的两人主观上有建立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有试图建立长期、稳定夫妻关系的行为,所以彼此之间一般都有较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因此,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应当是指虽然行为人与他人没有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即后婚行为必须要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往往会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辩解自己没有与他人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而被害人则是坚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此时,认定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是否真实存在“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则需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一,证人证言的审查。涉案证人主要包括涉案人员的近亲属、朋友、同事,涉及共同生活所在小区的房东、保安、物业工作人员、邻居或者住家保姆等。审查证人证言能否体现行为人与他人曾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关系出现在公众面前,包括行为人是否长期、稳定地出入另一方所在的小区并时常过夜,或者双方在参与社交活动或者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时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等。应当注意的是,审查证人证言时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以及证人证言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否仅仅只是生活经验层面上的判断。例如,在“蔡某某重婚案”【一审案号:(2014)虹刑初字第1058号、二审案号:(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254号】中,一共有八名证人,但是直接证明被告人蔡某某与韩某某以夫妻名义相称仅有两名证人证言,其中证人李某生称韩某某向其介绍蔡某某是老板娘,证人杨磊称蔡某某、韩某某在其面前以夫妻相称。但是,该两人的证言有卞某林、柴某、虞某荣、蔡某萍等证人的反证。另有两名证人则是根据生活经验认为蔡某某与韩某某可能是夫妻,属于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证明蔡某某与韩某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因此,该案体现出不能仅凭在案证人证言直接认定蔡某某与韩某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还需审查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第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审查。具体而言,通常会有租房协议、购房协议、居住登记信息、交易流水、小区停车记录、社交媒体发布的信息、分娩生育病历材料、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
1、审查租房协议、购房协议、居住登记信息。在这类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与他人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两人之间是否长期、稳定地在某一个地方居住以及长期、稳定的经济生活。因此,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给他人租房或者购房,是否曾陪同他人一起看房或者搬家,在租房协议或者购房协议上是否签署过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居住登记信息上是否有行为人的姓名等。
2、查交易流水审查相应银行交易流水、微信零钱流水或者支付宝交易流水等,查明行为人是否曾长期、稳定地给另一方提供生活费用,购置相应的生活用品。
 
3、审查双方的社交媒体所发布的信息。行为人及另一方的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上是否对外公开展现过其与另一方属于夫妻关系。
4、审查分娩生育病历材料、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很多案件中会有涉案分娩生育病历材料、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但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有非婚生子女并不必然能够直接推断出行为人与他人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即便分娩生育病历材料、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上有行为人的签名,也只能证明行为人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而已,无法确定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会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在认定“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时,仍需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判断两人是否共同养育了非婚生子女。如果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与他人不仅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还一同养育了非婚生子女,那么就有可能认定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

综上,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应当是指虽然行为人与他人没有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即后婚行为必须要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与“包二奶”“姘居”等非法同居行为并不相同。更进一步说,在办理事实重婚案件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证人证言、众多客观证据能否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人确实与他人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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