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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提取另一方父母交由其保管的存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10-23 14:54:13
01、基本案情
刘某1之子刘某2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2与赵某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20年8月二人分居。刘某2于2021年4月20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对于赵某主张的共同存款80000元加利息共计100000元未予以处理。2019年10月14日,刘某1存入沂源博商村镇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金额为45000元
赵某取得了该存单后,刘某1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赵某,并且赵某获知了该存单的密码。赵某于2021年2月22日到沂源博商村镇银行凭刘某1的身份证和密码提取了该45000元的存款及利息217.44元。
02、法院裁判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之间虽然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否真正能够认定为不当得利,往往还涉及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判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关于不当得利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双方婚姻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与其他请求权并存,若夫妻一方基于双方共同财产而获得收益,可以成为获利的合法根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其中合法根据既包括法律上的规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一方保管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保管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以此主张其获得的是共同财产中应有的部分,因此得利人在获得他人给付时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即其给付目的并无欠缺,此时不应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其次,婚姻关系中,一方父母交由其子女配偶保管的存款性质认定。此项问题的认定涉及保管存款是否等于赠与,以及被保管的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交由子女配偶“保管”的存款是否为真保管,需要根据存款的来源判断。
本案中,刘某1居住于其子刘某2与刘某2配偶赵某婚房,刘某2与赵某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2掌握的账户中,不论是基于刘某1居住夫妻二人婚房的补偿,还是刘某1替其子归还夫妻共同存款中赵某应有的份额,赵某对于其取得的该笔存款都有正当合理的取得解释,其来源存在法律根据,据此,若刘某1交给赵某保管的该笔存款是夫妻二人的存款,其性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刘某1交给赵某保管的是其对居住房屋的补偿,其性质属于刘某1对赵某的赠与,赵某都当然享有进行占有处分的权利。再次,婚后一方父母交由其子女的配偶保管的存款是否存在赠与含义。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从父母处获得的财产的归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给出了相关的规定,即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若没有在赠与行为发生时明确表示系赠与一方子女的,则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根据类推原则,刘某1将存单、身份证交给赵某,并让赵某知道了密码,根据一般常理,其对赵某会取走该存款应当存在心理预期,应当认定其给与存款的行为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取得刘某1名下45000元的存款及利息217.44元不属于不当得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理夫妻关系间的不当得利纠纷,应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详尽的审查,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赠与可能是其获利的法律根据,此时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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