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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后分手,男方要求返还19万彩,法院判了!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10-13 09:43:29

近日,云南省四部门联合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张某(男)与颜某(女)于20138月确定恋爱关系。20211月两人举办婚礼未领结婚证,张某给付了颜某19万元彩礼。后颜某发现张某整天夜不归宿,更与其他女性保持各种暧昧,而且二人在生活上,也全靠颜某在支撑整个家庭的经济支出。为了及时止损,颜某遂与张某分手。

 

2022511日,张某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与颜某母亲返还彩礼。最终,法院认为确认彩礼性质的款项为人民币190000元。同时,在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而且颜某已经为了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支付了部分费用,装修属于张某的房屋颜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以及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的情况,判决颜某及其母亲共同向张某返还彩礼人民币75000元。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彩礼”本身是基于习俗在双方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其给付的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上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分手后所涉彩礼仍应考虑到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因素做合理的返还。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而且颜某已经为了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支付了部分费用,装修属于张某的房屋颜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以及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本着保护妇女的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最终,法院判决颜某及其母亲共同向张某返还彩礼人民币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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