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协议形式上是《婚内协议》,内容上又包含赠与的意思表示,在认定时应首先关注该类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内财产的约定,或是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婚姻事实为前提,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即使涉及形式上的财产赠与,也不得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归于子女所有的,即使财产转移并未完成,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协议仍具约束力,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