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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给女儿的房子,离婚又要分割|法院判决,不准反悔!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10-11 14:56:51
当初说好把一起买的房子留给女儿
现在离婚又要把房子卖掉分割
是可撤销的赠与?
还是不能反悔的约定?
山盟海誓可以忘掉 
但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可不能一笔勾销 
基本案情
小帅和小美经人介绍在2012年底相识,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在2013年底迎来了女儿的降生。婚姻生活的前几年,两人感情尚可,后来就因为性格不合争吵越来越多。
两人的感情虽然在争吵中难以为继,但对女儿的爱却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两人在2022年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归于女儿所有,女儿满18周岁时进行过户,以后无论两人关系如何,双方的男女朋友或配偶都不得踏入该房子半步,并在其中加重强调“此协议永不变更”。
2023年初,两人的矛盾再次升级,小帅认为和小美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请求对两人共有的房产一套及小轿车一辆进行分割,女儿的抚养权归他所有。
小美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和小帅的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事前已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不应进行分割,女儿一直跟随妈妈长大,抚养权应归自己,小帅应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
小帅在庭审中则表示,上述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赠与,重新分割上述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综合案情可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考虑到双方女儿已年满八周岁,法院征询孩子的意见,其表示希望与妈妈共同生活,故孩子由小美抚养,结合小帅经济情况,认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小轿车各半分割,拍卖后各取得50%价款。
针对双方共有房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一份《婚内协议》,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婚内协议所涉及的案涉房屋系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并非小帅个人财产,且双方均有放弃部分产权的约定,并非单务行为,该协议不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双方在对继续维持婚姻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情况下,约定房产为女儿所有,系双方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婚生女儿的利益,通过《婚内协议》的财产约定对双方行为的相互制约。该《婚内协议》虽然名义上不是离婚协议,但体现了双方对离婚情况下财产分割及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较强的婚姻、身份属性,应当参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不允许一方反悔撤销,不宜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小帅要求撤销赠与,重新分割上述房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所涉协议形式上是《婚内协议》,内容上又包含赠与的意思表示,在认定时应首先关注该类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内财产的约定,或是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婚姻事实为前提,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即使涉及形式上的财产赠与,也不得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归于子女所有的,即使财产转移并未完成,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协议仍具约束力,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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