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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去第三者单位吵闹,侵害名誉权吗?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10-08 10:56:35
基本案情
应倩最近遇到了一件头痛的事情,两年前在一次饭桌上认识了聂海,聚餐结束后二人互留了联系方式。
应倩早几年离异单身,与聂海接触多了之后,二人逐渐产生感情,也顾不上聂海已婚的身份,二人关系暧昧,最终发展成情人关系。
纸里包不住火,终于她与聂海之间的事情被聂海的老婆刘露知晓,聂海顶不住刘露的盘问,将借款给应倩30万的事实也一并告诉了刘露。
刘露脾气本就火爆,一听到聂海竟然还背着她把钱借给了应倩,一下就吵翻了天,并到聂海的单位大吵大闹了好多次。
刘露还找到了应倩,要求她马上还钱,不然就要去应倩的工作单位闹个“底翻天”。
事情被刘露知道后,应倩也很后悔,已与聂海分手。自己不是不想还钱,只是目前确实没有能力还。现在非常担心刘露去工作单位找她。
刘露已经丧失理智了,前面已经多次去应倩住处找过她,要求她还钱。应倩说过他们可以去起诉的,可刘露怎么都不听。
那么,应倩该怎么办呢?刘露去应倩单位宣扬应倩是小三的事情是否侵害应倩的名誉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公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应倩曾插足刘露家庭属于事实,刘露对此事披露不构成诽谤。
但是,如果刘露去到应倩单位对其进行辱骂,是一种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无疑会构成侵犯名誉权。
如果刘露去到应倩单位,没有用贬损的语言羞辱应倩,只是披露插足的事实,是否侵害应倩的名誉权呢?
说到名誉权,不得不提及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一书在隐私权章节中提到: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从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也可能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但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外,也属于私密活动,不得向社会公布。
应倩与聂海之间的个人感情生活,属于不愿为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尽管违反社会道德,刘露将此事公开,就涉及侵害隐私权。
原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原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在以前的实务中,多将隐私以名誉权的名义加以保护。因为隐私与名誉相依相伴,隐私的公开很容易导致名誉受到影响。
而插足他人家庭生活的私密活动一旦公开,必然会使个人的名誉受损,刘露的行为在侵害隐私权的同时,也容易构成侵害名誉权。即使该行为不被社会道德所允许。
《民法典》第998条规定,在侵权认定时,还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不会简单根据应倩的插足行为就认定刘露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律师建议
最后,律师想说,过度吵闹只能消耗情绪,对解决问题帮助不大,还极易导致自己侵权。
刘露如果不打算离婚,丈夫也决心回归家庭,对于借款或赠与的款项,可以诉讼的方式追回。
如果无意维持婚姻,冷静情绪,搜集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来争取财产上的利益对自身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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