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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满未续签,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08-25 16:47:34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日,出租方柳某与承租方贺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柳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出租给贺某,租赁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1500元,房屋租金按季度支付,提前15天预付下次房租。如贺某拖欠房租1个月以上的,应向柳某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且柳某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柳某将案涉房屋交付贺某使用,贺某依约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贺某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直至2023年3月31日贺某搬离案涉房屋。

租赁期间,贺某已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房租,此后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房租18000元贺某一直欠付。柳某多次联系贺某索要租金均未果,故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贺某支付租金18000元及违约金3600元。

贺某辩称,2022年3月31日之后,因疫情双方曾对租金协商减少,故不能按之前的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租赁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柳某与贺某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但贺某实际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柳某继续收取房租,未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从柳某提交的证据看,贺某已按1500元/月房租标准,支付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房租,其尚欠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房租。贺某主张双方曾对此期间的租金协商减少,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贺某仍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支付义务。柳某要求贺某支付尚欠的房租1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柳某要求贺某支付违约金3600元的诉讼请求。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拖欠房租1个月以上的,贺某应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贺某存在拖欠12个月房租的违约行为,其应向柳某支付违约金。故柳某要求贺某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6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柳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关系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为了省事或因双方之间的关系较为熟识,有时会出现默认继续履行合同,但未续签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只要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具体表现为双方未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未提前告知解除合同,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避免类似纠纷,租赁双方应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当及时与出租人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应及时归还房屋,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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