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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能取代母亲成为三个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吗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08-22 14:48:00
中年丧偶之后,妈妈在国外组建了新的家庭,并定居国外,无法实际照顾跟前夫所生育的三个孩子。为了三个未成年孩子更好的学习成长,长期抚养孩子的爷爷请求法院变更自己为孩子们的监护人。
基本案情
刘某、张某曾是夫妻,早年一起在巴拿马经商办企业,二人婚姻持续期间先后育有三个子女,均为巴拿马共和国国籍。三个孩子都在一岁左右的时候,相继被送回广州一直跟随刘某的父亲刘爷爷共同生活,并在广州读书至今。三个孩子,最大的十七岁,最小的十四岁,均未成年。
后刘某在国外因故身亡,张某则继续在国外经营生意,并组建了新的家庭,取得了巴拿马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证。
因张某长期在国外经商,无法实际照顾三个孩子,刘爷爷遂提议由其担任三个孩子的监护人。但张某以孩子年龄还小,无法确定未来是否在国内生活为由不同意变更。
为了三个孩子在国内更好的学习、生活、成长,刘爷爷将孩子的母亲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张某的监护资格,变更自己为三个孩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三个孩子的母亲张某的监护资格,变更刘爷爷为三个孩子的监护人。
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曾维亮
本案中,三个孩子虽因在巴拿马共和国出生而自动取得该国国籍,但均在出生一年左右就回到国内随刘爷爷生活,并由刘爷爷实际抚养至今,目前三个孩子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张某作为孩子母亲,长期旅居国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常年缺位,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构成了不利影响。刘爷爷作为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实际承担了三个孩子的监护责任,现已明确表示愿意担任三位孙子女的监护人,且身体健康、经济殷实,具备监护能力。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名未成年子女均表示其一直跟随刘爷爷在国内生活,愿意由刘爷爷担任其监护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张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由刘爷爷担任三个孩子的监护人。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亲工作事务繁忙等原因,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隔代抚养”现象日益普遍,父母亲对子女监护缺位的问题需引起注意。需明确,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但是,父母亲如果确实因特殊原因,不具备监护条件或监护能力,则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人意愿,主动配合其他具备监护能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或组织获取孩子的监护权,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法律权益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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