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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协议离婚前为女儿购买大额保险,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保费?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07-27 14:30:55

裁判要旨

一方购买保险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费,但由于购买保险为夫妻一方单独做出的决定,且购买商业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因此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保费。

 

基本案情

弓某、卢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8月6日生育一女卢某2。

2018年4月17日,卢某作为投保人,以二人婚生女卢某2为被保险人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保险,险种名称为《太平卓越至尊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年限终峰,交费年期3年,标准保费173754.90元,交费方式年交,《太平富贵钻账户2017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年限终身,交费年期趸交,标准保费10.00元,交费方式趸交。同年4月18日卢某名下尾号8329账户的支付保费173764.90元,后于2018年5月28日卢某申请追加投保33万元,同年6月6日卢某名下尾号8329的账户支付追加的保费33万元。

2018年8月10日,弓某、卢某协议离婚。

弓某主张卢某购买上述保险时未经其同意,对购买保险行为不予追认,要求分割保费50万元。

 

法院裁判

弓某主张卢某未经其同意,花费50万元购买保险,其对于该购买行为不予追认,要求分割保费。卢某承认其单独购买的保险,交纳保费50万元。鉴于该购买保险的行为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交纳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卢某单独做出的决定,购买商业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必要支出。故法院对弓某主张分割50万元保费的请求不持异议。

法院判决如下:卢某就其个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的保费给付弓某补偿款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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