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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说单位“缺德”“遭报应”,单位解除合法吗?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06-16 15:40:41

基本事实

王某原系某医院员工。2020年5月8日,某医院向王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王某:鉴于你于2020年4月30日18:30左右,在你个人及其他人的自媒体上发泄不满,散布医院体检费翻了两倍等不实谣言,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经医院调查核实,你发布的内容有辱骂单位、恶意诽谤、诋毁诅咒、制造事端等事实,给医院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第十五章《职工奖惩规定》第十条中第五、六条款要求,违背了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和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最基本职业素养。为此,经院务会研究与工会协商决定,医院将于2020年05月08日起终止与你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请你接到此通知后,当日到某医院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王某朋友圈记录显示发布的内容为:“艹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特么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一天天的,我尼玛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王某回复体检科李某的朋友圈内容为:“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尼玛的工资倒少了,这尼玛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毛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在市场张某提醒王某注意时,王某回复市场张某“我就是太他妈的注意了!”;文化建设培训签到表和医院文化学习宣讲会签到表均有“王某”签名字样;管理制度显示为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有“对领导、同事恶意诽谤、攻击、诋毁、或暴力威吓、聚众斗殴、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散布谣言、煽动怠工、闹事或招摇撞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辞退或除名。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医院立即给付2011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 000元;2.诉讼费由某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医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本案中,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的言论,根据其内容很明显指向对象为某医院,而且能够查看该言论的人员为某医院其他员工,势必会影响某医院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王某的行为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某医院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王某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带有否定性及辱骂性质的言论,该言论的内容明显指向于某医院,且结合他人在王某微信朋友圈的回复情况,表明某医院其他员工及社会公众可通过该信息对某医院产生不合理评价,影响某医院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王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不良言论,某医院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明显不当,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执实属正常,在产生纠纷时,各方均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以在公开媒介发表带有辱骂字眼的言论表达不满的方式,并不可取。本院建议各方相互间多给予理解与尊重,在纠纷难以自行解决时亦可寻求救济,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的劳动环境。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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