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大爷生前患有精神二级残疾,未婚未育,生活起居一直由侄子阿新作为监护人独自照顾,直至2021年去世。徐大爷的父母和三个兄弟姐妹均先于徐大爷死亡。
2013年,徐大爷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享有安置补偿权益,包括联排户型安置房和房屋拆迁补偿款19万余元。后徐大爷与同村村民签署了《房屋互换确认书》互换了安置房,变更为三套房产和一个车位。涉案的房产和车位现均处于预登记状态,并未办理产权登记。三套房产的预登记人为徐大爷和阿新,车位的预登记人为阿新。
2017年某日,徐大爷在5位没有利害关系的同村人的见证下,自愿立下代书遗嘱,载明其身故后由阿新继承安置房及将来的分红、补贴、安置的商铺等权利,并注明了安置房及其他权利均是将来权利,一经实现,均归阿新个人所有。
徐大爷的另一侄子阿强认为,徐大爷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先于徐大爷死亡,其财产应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对于代书遗嘱,阿强认为徐大爷为精神病人,遗嘱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愿,应为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徐大爷的三套房产、一个车位及全部拆迁补偿款。
【法院裁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三套房产和一个车位的合同权益全部由阿新继承享有。
阿强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