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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律师也去世了,遗产怎么分?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04-21 15:00:43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生前曾立有遗嘱,对身后的遗产作出处分,并指定委托了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律师。
被继承人去世后,律师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陆续履行了对被继承人部分遗产的分配。
因遗嘱执行人也已去世,其生前对本案被继承人的遗产处分情况已无法查证,对其就被继承人遗产处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亦已无法全面审查。
法院根据已查实的被继承人现有遗产状况并平均分配处理,并无不妥。
【诉讼请求】
钱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钱某1继承父亲遗产人民币259400.48元、美金2525.03元。
【一审查明】
原告钱某1是钱某3的儿子,被告钱某2是钱某3的女儿。
钱某3于2009年4月20日死亡。
钱某3于2005年8月5日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签字确认《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钱某3遗产有:大连理工大学在其去世后分给的90平方米家属住房(或住房补贴)、大连市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人民币50万元,银行存款约50万元,名人字画三幅(二幅是XXX中央办公厅赠送的毛主席亲笔书写的及一幅爱新觉罗溥杰赠送的字画),另还有一幅肖像画及各种奖章、奖状、书籍若干。其第一序列继承人有两人,儿子钱某1、女儿钱某2。分配如下:一、大连理工大学在其去世后分给的房屋由被告钱某2继承;二、大连市奖励的人民币50万元,由原被告等份继承各1/2;三、银行存款,除生前花费后,由女儿钱某2继承;四、肖像、字画、奖章、书籍由被告钱某2和王**义律师共同整理,并由王**义律师负责代其捐赠给大连现代博物馆;五、旧家具、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衣物由被告钱某2继承并负责处理。
后钱某3于2005年11月3日签字确认《遗嘱及其说明》一份,表示:一、大连市给其的科技奖50万元,分给被告钱某2;二、其去世后大连理工大学可能分给的住房补贴二笔大约人民币70万元,由原、被告各得一半;三、其余银行大约人民币70万元(以最后剩余为准):1.贡献给大连理工大学钱某3力学奖学金基金会人民币20万元,作为培养大工学子力学人才之用;2.奖励给护理的小梅和小侯各人民币1万元;3.剩余的钱由原、被告平分,各得一半;字画、奖章等纪念品捐给现代博物馆。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王**义律师执行其遗嘱。钱某3在该文件下部签名确认。
2006年5月22日,钱某3签字确认《遗嘱补充修改》一份,表示:其之前在王**义律师处所立的遗嘱仍然有效,部分财产规定不明的,现补充修改如下:一、自从在王**义律师处所立遗嘱至今,钱某1领人在其昏迷时所签财产处分协议一概无效;二、钱某1前几日在其处拿走一箱字画(包括有溥仪和其部分字画),由于是在其迷糊时强行拿走的,全部无效,应收回,于其死后赠给大连现代博物馆;三、其死后的财产,先拿出人民币10万元给钱某3工程力学奖学金,余下再分;四、其有小汽车一部,死后将其变卖,给原、被告一人一半;五、其有小保姆侯、李二人,遗赠他们二人每人人民币1-3万元,此为遗赠抚养协议;六、其死后一切有关遗产分配的服务,依照国家标准3%收费。
原告曾在另案中提交《赠与书》一份,载明:“我,钱某3,请学校将我身后的92平方米房产赠与钱某1。钱某3 2006.10.21”。原告于2006年12月份曾凭此《赠与书》从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领取房屋补贴人民币40万元。
2011年3月30日,大连理工大学运载工程与力学学部工程力学系将钱某3先生工资存折(截止2011年3月30日余额为人民币537171.19元)、住房公积金卡及一张招商银行卡交给钱某3先生的遗嘱执行人王**义。
2013年4月15日,案外人王**义作出《钱某3院士遗嘱执行决定书》,表示钱某3房补人民币40万元,原告和被告每人继承人民币20万元工资。剩余人民币40万元,原告和被告每人继承人民币20万元。因房补人民币40万元存放在原告处,本次确定为抵顶工资款和房补共人民币40万元。被告继承的房补人民币20万元和工资人民币20万元,共人民币40万元,由存放在律师事务所的人民币40万(力学系转来)发放给被告。后王**义将遗产中人民币387390元支付给被告。
钱某1曾于2017年以案外人王**义为被告、钱某2为第三人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辽021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后在该判决书送达过程中,因王**义于2018年4月28日死亡,该判决书无法完成送达。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17)辽0212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本诉终结诉讼;二、本案反诉终结诉讼。
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2022年3月15日,钱某3名下招商银行9555××××2456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61803.01元,钱某3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0783********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2401.96元。截至2022年5月9日,钱某3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账号为0783********的账户余额为美元2533.71元、人民币2506.75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本案中,现查明未分配的遗产为:钱某3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余额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按照遗嘱,应由原、被告各继承一半。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因钱某3已指定案外人王**义为遗嘱执行人,在钱某3去世后对其的遗产进行了部分分配,包括对案外人大连理工大学的赠与、对案外人侯某、李某的赠与及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了部分遗产等。考虑到双方遗产纠纷由来已久,且王**义已经去世,之前已经处分的遗产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已无法全面审查。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双方的兄妹亲情,感知一审法院的良苦用心,以本案为契机,放下过往。故对原告主张其他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钱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由原告钱某1与被告钱某2各继承50%(截至2022年3月15日,钱某3名下招商银行9555××××2456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61803.01元,钱某3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0783********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2401.96元。截至2022年5月9日,钱某3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账号为0783********的账户余额为美元2533.71元、人民币2506.75元);
二、驳回原告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钱某1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将王**义之前所处分的财产计入遗产错误。已有的证据可以证明,王**义将部分遗产交给了被告,这部分遗产也应依法分配;
二、被继承人生前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其并未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从钱院士遗嘱的内容,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除捐赠外,所剩余的钱应由子女二人均分,所以保管在被告手中的钱也应与原告进行均分;
三、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辽021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因王**义于2018年4月28日死亡,该判决书无法送达。在该判决书中,也非常明确,遗产应由二人均分。而本次判决,却与上次判决的宗旨完全不同,上诉人认为,法律的规定适用在各个法院之间应保持一致,故此次判决应属错误;
四、被上诉人锱铢必较,致双方完全无法达成共识。
钱某2书面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钱某3系曾对国家建设作出过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倍受后人敬重。被继承人生前曾立有遗嘱,对身后的遗产作出处分,并指定委托了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律师王**义。被继承人去世后,王**义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陆续履行了对被继承人部分遗产的分配。因遗嘱执行人王**义也已去世,其生前对本案被继承人的遗产处分情况已无法查证,对其就被继承人遗产处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亦已无法全面审查。
鉴于被继承人钱某3老人早在2009年已去世,距今十余年,本案当事双方又系被继承人遗产仅有的两位合法继承人,也均年事已高,理应以平和心态看待和处理父亲的遗产。一审法院根据已查实的被继承人现有遗产状况并平均分配处理,并无不妥。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辽021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的问题。因该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并无参考和借鉴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钱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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