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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是敛财,婚姻不成依法应返还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03-27 09:55:22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二人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女方家订婚彩礼88000元,后原告及其母亲又陆续给付被告14800元,并给被告一枚订婚戒指。两个月后,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其给付的彩礼及戒指。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不认可收到了订婚彩礼88000元,称只收到了38000元。河间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证人证言证实了原告在订婚前一天支款88000元的事实,此数额也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相符,故依法确认双方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及其父母彩礼88000元,戒指一枚。后二人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在二人交往过程中因怀孕进行了流产,给其身心造成一定损害的事实,法院酌定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61600元及戒指一枚,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以上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的办案法官表示,为缔约婚姻关系,男方按风俗习惯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该彩礼的性质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当婚姻关系不能成立时,也就是赠与条件不成立时,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并根据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要求返还财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本案中法官结合被告怀孕及流产的情节,酌情判定由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部分彩礼及戒指一枚。

法官表示,自古以来,婚姻都是人类生活中的大事,在传统习俗中,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这些现金或财物被称作聘金、彩礼。近年来,通过立法、宣传等多种手段,父母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彩礼等陈规陋习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成本的不断增长,加之部分地区男女数量比例失衡的现实情况,导致彩礼数额不断攀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天价彩礼,一旦婚姻不成或离婚,不仅会给男方及其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和生活困难,婚约财产类案件也在逐年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了需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官提醒,对于给付或接收的金钱或财物,应对其性质明确说明,对大额彩礼要有其他人员经手,或保有照片、视频、通话录音等佐证其数额和性质的证据。虽然人们的初衷是为了缔结美好的婚姻,但也要确保一旦不成,能尽量挽回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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