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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拍卖公告中将案涉房产的所有人错写的能导致撤拍吗?

作者:tangtiecheng 日期:2023-02-21 17:03:57
【裁判要旨】
尽管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刊登的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中将案涉房产的所有人错写,但对案涉房产的位置、面积等情况描述准确,不会因此影响竞买人对案涉房产价值的判断,亦不会因此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导致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故本案网络司法拍卖并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案例索引】
《卢艳芳、黎汉明其他案由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140号】‍
【争议焦点】
拍卖公告中将案涉房产的所有人错写的能导致撤拍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莞中院的司法拍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的问题。尽管东莞中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刊登的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中将案涉房产的所有人错误写成“付云明”,但对案涉房产的位置、面积等情况描述准确,不会因此影响竞买人对案涉房产价值的判断,亦不会因此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导致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故本案网络司法拍卖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是否侵害了卢艳芳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卢艳芳作为被执行人黎汉明的配偶,以其系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为由,向东莞中院申请就拍卖案涉房产行使优先购买权。东莞中院审查后,在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中将其列为第一顺位优先竞买人,但卢艳芳在此次拍卖活动中并未出价。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系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出的要约邀请,优先竞买人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应积极参与并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其应依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须知的要求提前向拍卖的人民法院申报对拍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且在竞拍期间(出价阶段)行使权利。卢艳芳报名参加竞买后,理应详细了解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则。其以不熟悉网络司法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为由,要求其在报名参加竞买后未参与竞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理据不足。东莞中院在卢艳芳申请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已在拍卖公告中将其列为第一顺位优先竞买人,充分保障了卢艳芳的优先竞买权。该权利未能得到有效实现,是由于卢艳芳自身原因所致。
此外,黎汉明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其缴清全部刑事罚金系其依生效判决应当履行的义务。

关于广东高院(2019)粤执复932号案件承办法官应否回避的问题。卢艳芳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承办法官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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